協會章程
中華民國78年8月3日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並奉內政部(78)8.28內社字第7362375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85年11月15日第18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3條文並奉內政部(86)8.24台內社字第8606040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93年11月25日第20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26條文並奉內政部(94)2.3台內社字第940004125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第20屆94年度臨時會員大會修正改名及部分條文並奉內政部(94)6.30台內社字第940025193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第2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部分條文並奉內政部(100)3.30台內社字第1000063365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101年2月11日第2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部分條文並奉內政部(101)3.15台內社字第1010115297號函准予備查
中華民國104年2月1日第2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部分條文並奉內政部(104)4.14台內團字第1040015956號函准予備查
第一章 總則
第1條 本會定名為台日文化經濟協會。
第2條 本會以聯絡台日兩國民族情感,促進文化交流,增進經濟關係為宗旨。
第3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
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二章 任務
第4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1.研究台日兩國文化、教育、經濟情形及人民生活狀態。
2.蒐集交換翻譯與刊行關於學術理論、文藝創作及經濟研究之圖書刊物。
3.介紹與交換教授及技術人員。
4.舉辦旅行、考察、講學事宜。
5.舉辦各種展覽會及交誼會。
6.其他有關溝通台日文化及發展兩國經濟事項。
本會之工作綱要另定之。
第三章 會員
第5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及學生會員四種。原有之永久會員繼續行使其權益,不受影響。
第6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台日人士(日籍人士應具在台外人居留證)或團體,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經理事會通過者,均得為本會會
員。團體會員應推一人代表。日籍團體屬本會之名譽會員。
在學學生或學成畢業初出社會之青年未滿35歲者可申請為學生會員。
第7條 本會各種會員除學生會員未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外,其應享之各種權利與其他會員同。學生會員年滿35歲時其會員資格自動消失。
第8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、決議案、繳納會費及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。
第9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經理事會決議,得予暫停會員權利:
1.逾期未繳納常年會費,經催繳後仍未繳納者。
2.通訊地址不明,與本會失去聯繫者。
3.久居國外歸期未定者。
4.在一定時間內,因故不能參加本會一切活動者。
暫停會員權利後,經聲明理由,並補行履行義務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,恢復其會員權利。
第10條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或影響本會信譽及其他不法行為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予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
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11條 (本條刪除)
第12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代行其職權,理事會休會期間,由常務理事會代
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,監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監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13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4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5.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7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8.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14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,組織理事會,監事十一人,組織監事會,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設候補理事十一人,候補監事三人。理監事出缺時,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,其任期以所補之任期屆滿為限。
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(選舉辦法另訂之)。
第15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。
2.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3.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。
4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會長、副會長之辭職。
5.秘書長、副祕書長之聘免。
6.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。
7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16條 (本條刪除)
第17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1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2.審核年度決算。
3.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4.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5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18條 (本條刪除)
第19條 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十一人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二人。
會長連選得連任,並以一次為限。
第20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三人,由常務監事互推監事會召集人一人。
第21條 (本條刪除)
第22條 (本條刪除)
第23條 對於本會有特殊貢獻人士,得由理事會聘請為名譽會長、名譽理事或顧問各若干人,惟名譽理事或顧問其總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
額三分之一。
第24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,秘書、助理秘書各若干人,承會長之命,處理本會事務。
第25條 本會秘書長、副秘書長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,秘書、助理秘書,由秘書長報請會長派充之。
第26條 本會設文化、經濟、會員與青年四委員會,各置主任委員一人、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、委員若干人,辦理各該
委員會事宜。主任委員由會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;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。本會於必要時,
得酌設其他委員會。各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27條 本會得設研究機構,其組織規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五章 會議
第28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經理事會之議決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提議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
議外,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28條之1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29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30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31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集人召集之。
第32條 理監事會於必要時,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舉行聯席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第33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1. 個人會員: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常年會費貳千元。
2. 團體會員:每一團體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。
3. 名譽會員:每一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。
4. 學生會員:得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5. 會員捐款。
6. 基金及孳息。
7. 其他收入。
第34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呈准主管機關募集基金或臨時捐款。
第35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36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但決算報告,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
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37條 本會理監事及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其中經常駐會工作者,得酌支車馬費。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酌支車馬費或薪俸及生活津
貼費,其數額由理事會定之,並提報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38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39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。
第40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項,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正之。
第41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准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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